、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1、公安机关指导派出所参与消防监督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在审批大型活动时,将消防安全作为条件。
2、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3、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和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5、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相关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8、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星级宾馆、景点、旅游公司等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定种类设备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定种类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定种类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好消防安全有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12、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3、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1、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学技术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学技术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3、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4、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和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7、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居住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居住小区共用消防设施做维修、更新、改造。
8、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使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9、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时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11、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12、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13、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14、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5、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16、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17、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理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2)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总体设计,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
(3)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并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全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4)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整改。
(5)依法建立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6)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自身的需求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2)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真实的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2)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依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3)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4)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5)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并且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6)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7)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真实的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4)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5)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7)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自身的需求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1)、(4)-(7)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5、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1)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3)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6)根据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3)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答:火灾高危单位指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应额外履行六条责任: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2)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3)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5)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答: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答: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答: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消防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五)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 在员工中组织并且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